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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营改增税率表最新变化

Sep 3, 2019 1:46:28 PM 浏览:98304 收藏:2

       相信大家最近对增值税调整有一定的了解了。在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通知文件中,已经对一些领域中的增值税税率进行了下调,而且针对退税也有了相应的调整,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最新增值税税率调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二、计算公式

 

       1、一般纳税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纳税义务人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划分标准为: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人民币;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人民币。

 

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达不到前述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标准后经申请被批准后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3%。

 

一般纳税人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的,这一标准可以放宽至30万元人民币,但对非生产型商贸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达到标准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无下列行为,即使某一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达不到标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四、关于出口退税

 

       时间节点:2019年6月30日前

       如何征税: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退税标准: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增量留抵税额

       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1、计算方式: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2、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3、申报时间: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4、违法处罚: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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